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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魏海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哈尼族,户籍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海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美子,上海君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曙东,上海君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魏海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9年12月5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钱宏兴

书记员:严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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