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哈尼族,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曙东,上海君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后,原告李某某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董庆波
书记员:胡清正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