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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李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宋晓东
陶伟彤(河北凯悦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李凤川(河北扬清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某某,个体。
委托代理人:宋晓东,系原告丈夫。
委托代理人:陶伟彤,河北凯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凤川,河北扬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王彦军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刘起、代理审判员武秉坤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虽经滦南县人民政府批准在滦南县倴城镇王庄子村取得建房批复,但原、被告对建成的房屋系谁出资所建说法不一,本院无法认定,故原告要求被告排除妨碍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虽经滦南县人民政府批准在滦南县倴城镇王庄子村取得建房批复,但原、被告对建成的房屋系谁出资所建说法不一,本院无法认定,故原告要求被告排除妨碍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王彦军
审判员:刘起
审判员:武秉坤

书记员:董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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