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绿地地产集团牡丹江爱民置业有限公司
王秋菊(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绿地地产集团牡丹江爱民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樊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秋菊,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绿地地产集团牡丹江爱民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以与被告绿地地产集团牡丹江爱民置业有限公司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以与被告绿地地产集团牡丹江爱民置业有限公司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孙雪东
书记员:耿云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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