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个体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王金友,河北中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唐山市工人医院心电图室主治医师。
被告李某某。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周某某、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二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03年8月21日,在河北靖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卢宇、徐广清的见证下,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约定二被告将路北区兴源里政祥阁X房产转让给原告,转让价款为270000元。协议第六条约定“房屋交付后办理过户手续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李某某)承担,甲方(周某某、李某某)应积极协助乙方办理过户手续。”协议签订后,原告支付合同价款270000元,二被告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证交付原告(原告已入住该房产)。原被告因过户问题发生争议,原告诉至本院。
以上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房屋转让协议、见证书、购房证书、卖房款收条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2003年8月2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原告已将房款交付被告,被告亦应按约定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对于被告主张房产已经涨价,应给予其20万元补偿的抗辩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周某某、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李某某办理唐山市路北区兴源里政祥阁X单元X室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诉讼费11200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春雷 代理审判员 张冠楠 代理审判员 李郝伟
书记员:冯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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