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建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元氏县。
委托代理人:张建民,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耿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元氏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立与被告耿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建立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建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建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建立负担。
审 判 员 张俊周
书记员:张怡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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