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建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元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民,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元氏县。
原告李建立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原告李建立于2018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李建立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建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李建立负担。
审判员 郑景云
书记员:闫孟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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