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顺平县。。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顺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萌,河北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珊,河北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某某与李某某、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080元,减半收取计4040元,由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 翟聪慧审判员王健审判员李永辉
书记员:杨 静 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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