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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荔浦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225民初12号原告:李某某,男,1986年5月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委托代理人:王颖文,女,1978年4月生,汉族,居民,现住乐亭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荔浦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表人:何曼丽,经理。委托代理人:谷文渊,广西君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荔浦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8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34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李春侠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李晓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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