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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丛台支公司、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李振中(河北精剑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丛台支公司
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武安市天际物流有限公司
李延荣(河北泽林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中,河北精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丛台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新兴大街232号。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被告:武安市天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安市东环路与北环路交叉口东行2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王旭亮,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延荣,河北泽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丛台支公司、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武安市天际物流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判长:安何会

书记员: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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