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个体,住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
委托代理人周立,黑龙江鹤乡律师所律师。
被告林甸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力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方显辉,黑龙江省孟凡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甸县国营苇场。
法定代表人丁忠辉男,该场场长。
委托代理人李殿才,男,该场职工。
委托代理人刘贵彬,黑龙江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林甸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甸县国营苇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8544.00元免收。
审判长 张洪军
代理审判员 张帆
人民陪审员 赵文波
书记员: 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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