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建明,男,1977年9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昌黎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公司,地址昌黎县城关北山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27554596100。
负责人杜小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臧秀玉,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明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建明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建明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建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曦
书记员:冯松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