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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新与李某某、牛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建新
李兵(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牛某某
卢龙县林昌联运车队

原告李建新,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兵,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农民。
被告牛某某,农民。
被告卢龙县林昌联运车队,所在地卢龙县石门镇石门街。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新与被告李某某、牛某某、卢龙县林昌联运车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建新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牛某某、卢龙县林昌联运车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建新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牛某某、卢龙县林昌联运车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建新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牛某某、卢龙县林昌联运车队的起诉。

审判长:陈小芳

书记员:徐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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