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建文男,197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住湖北省远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发刚,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文飞,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益阳销售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7700986739),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康复南路益阳日报11楼。
负责人:李枝德,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族锋,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慧,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受理原告李建文与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益阳销售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中发现该案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李建文与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益阳销售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敦平
审判员 刘杨
人民陪审员 王鹏
书记员: 胡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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