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国市。
委托代理人:郭泽,河北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国市。
委托代理人:郭泽,河北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闫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国市。
原告李某某、李某某诉被告闫某某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李某某、李某某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李某某、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董晓春
书记员:郑新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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