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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李某某等与闫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国市。
委托代理人:郭泽,河北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国市。
委托代理人:郭泽,河北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闫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国市。

原告李某某、李某某诉被告闫某某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李某某、李某某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李某某、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董晓春

书记员:郑新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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