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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黑河市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尚玉为,黑龙江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河市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兆福,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文慧,黑龙江明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黑河市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通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尚玉为,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文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万通公司开发建设北安市绿海家园商住小区项目,因原告位于和平区106.8平方米房屋处于绿海家园商住小区项目规划用地范围内,需进行拆迁。2010年8月17日,原、被告协商签订《北安市绿海家园房屋产权调换合同书》一份,合同第四条第一项约定,甲方(被告)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为期房。被拆迁人选择5号楼一、二层商服13号,建筑面积为205.28平方米(最终以产权登记部门测绘面积为准)。第五条约定,经市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甲方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原告)。乙方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有权作出退房的书面答复,乙方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未作出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甲方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乙方的,乙方有权退房。第十条第一项约定,甲方在绿海家园小区拆迁工程全部完成后,在有效能施工期不超过十八个月内将调换房屋交付乙方使用。如在施工过程中遇到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遇到不可克服的障碍,按有效解决上述问题所延误时间向后顺延,不能视同甲方违约。根据2010年6月黑龙江寒地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作出的北安绿海家园商住小区5号楼一层平面图及承办单位北安市建北拆迁事务所有限公司在一层平面图复印件上盖章确认的位置,原告回迁房屋位于5号楼东数第一户,具体位置为东临北京路(原战备路),北临西平安街(原七道街)。
另查明,北安市发展和改革局(原称北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09年10月26日发出北发改字【2009】154号文件,同意万通公司建设绿海家园商住小区项目,该小区建筑面积为54400平方米;于2010年7月27日发出北发改字【2010】112号文件,同意万通公司将绿海家园商住小区建筑面积调增至69383平方米;于2013年7月25日发出北发改字【2013】90号文件,同意万通公司将绿海家园商住小区建筑面积调增至162357平方米。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明确表示放弃主张第二项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原告请求确认《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合法有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放弃向被告主张租赁损失27万元的诉讼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判决如下: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黑河市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北安市绿海家园房屋产权调换合同书》为有效合同。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刘 亮 审 判 员  许 蕊 人民陪审员  杨海鹰

书记员:冯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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