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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魏某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绍兴,河北澜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某学。

李某某与魏某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计288元,由李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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