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建强。
委托代理人陈劲松,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与放弃、变更请求事项,进行和解,代签法律文书。
被告安陆市通联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陆市太白大道62号。
法定代表人杨松,经理。
被告吕某公路线路面工程项目部。住所地:大悟县吕王镇付山村2组。
被告湖北中南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槐荫大道468号。
法定代表人李俊桥,经理。
被告康冰岩,年龄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强诉被告安陆市通联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吕某公路线路面工程项目部、湖北中南路桥有限公司、康冰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建强于2015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建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50元,减半收取1425元,由原告李建强负担。
审 判 长 熊红莲 审 判 员 胡柏松 人民陪审员 郭定宏
书记员:伍满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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