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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强与安陆市通联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吕某公路线路面工程项目部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建强。
委托代理人陈劲松,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与放弃、变更请求事项,进行和解,代签法律文书。
被告安陆市通联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陆市太白大道62号。
法定代表人杨松,经理。
被告吕某公路线路面工程项目部。住所地:大悟县吕王镇付山村2组。
被告湖北中南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槐荫大道468号。
法定代表人李俊桥,经理。
被告康冰岩,年龄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强诉被告安陆市通联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吕某公路线路面工程项目部、湖北中南路桥有限公司、康冰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建强于2015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建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50元,减半收取1425元,由原告李建强负担。

审 判 长  熊红莲 审 判 员  胡柏松 人民陪审员  郭定宏

书记员:伍满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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