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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攸光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温玉山(河北邢台县豫让桥竞天法律服务所)
攸光红
曹志伟(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
贾丽娜(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
委托代理人温玉山,邢台县豫让桥竞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攸光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
委托代理人曹志伟、贾丽娜,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攸光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
诉讼费2265元减半收取1133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
诉讼费2265元减半收取1133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判长:闫少华
审判员:杜书军
审判员:吕典

书记员:吴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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