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告:湖北鸿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葛店开发区北四号路。
法定代表人:王波,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晓明,湖北圣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湖北鸿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12月2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员邵菊萍
书记员:王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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