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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宁与罗某某人身安全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李建宁,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康市高新区。
被申请人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康市汉滨区。

申请人李建宁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申请人李建宁向本院提供公安机关出警记录等证据。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建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禁止被申请人罗某某向申请人李建宁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罗某某骚扰、跟踪申请人李建宁及申请人李建宁的近亲属。
如被申请人罗某某违反上述禁令,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训诫,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
本裁定有效期为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安宁

书记员:杨翱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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