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鲲,河北熙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33号。
法定代表人张沄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军,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于2016年2月17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 何金峰
审判员 高俊玲
人民陪审员 张勇
书记员: 杨广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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