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盛衍龙(黑龙江典通律师事务所)
黑龙江北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杨洪(黑龙江油城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盛衍龙,黑龙江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北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西潭路七号。
法定代表人刘恩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洪,黑龙江油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北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3)让民初字第15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某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二审期间上诉人李某某到庭应诉并提供新证据,因此导致一审法院对基本事实没有查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3)让民初字第1539号民事判决;
二、此案发回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37元,退回上诉人李某某。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某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二审期间上诉人李某某到庭应诉并提供新证据,因此导致一审法院对基本事实没有查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3)让民初字第1539号民事判决;
二、此案发回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37元,退回上诉人李某某。
审判长:孙文斌
审判员:齐少游
审判员:赵丹晖
书记员:范继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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