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吴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爱敏,山东正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吴桥县。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本院依法受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蔡某某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蔡某某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蔡某某的起诉。
审 判 长 张 辉 人民陪审员 郭荣凤 人民陪审员 谢俊华
书记员:李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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