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康团(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
戈某
江诗兰
江诗英
陈某某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康团,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戈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江诗兰,女,生于1966年6月21日,汉族,系戈某母亲,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江诗英,女,生于1955年3月1日,汉族,系戈某姨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陈某某,男,汉族。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戈某、被告陈某某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当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等立案相关文书材料,并特别告知原告按照《受理案件通知书》第三条规定应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7日内缴纳诉讼费。缴费期限届满后,原告未缴纳诉讼费,本院于2014年11月15日再次向其送达书面《限期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并多次通知其前来法院缴纳诉讼费,但原告仍未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申请。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款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49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款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49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闫友斌
书记员:后双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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