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风强,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福琳,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君元,河北乾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洁,河北乾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崔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
原告李某某诉称,灵寿县明烨铁矿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10万元,原告李某某为灵寿县明烨铁矿有限公司原股东(2013年9月21日前),持有原灵寿县明烨铁矿有限公司股份16℅(816000元)。2013年9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将原告所持灵寿县明烨铁矿有限公司16℅的股份转让给被告,并于当日依约履行了股权工商变更手续,将股权变更到了被告名下,但被告未支付股权转让款。后原告一再催要,被告拒不支付转让款,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已无履行可能,故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书》。鉴于上述事实和理由,被告的违约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判令被告配合办理股权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案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
被告崔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新华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
李某某诉被告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由贵院受理,但本案在贵院受理前,李某某曾于2015年7月16日和涉案目标公司的其他原股东就同样案由向新华区人民法院起诉。新华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曾以不具有管辖权为由将本案移送贵院。贵院接受审查后同样认为不具有管辖权,遂提请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2016年1月19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指定新华区人民法院审理。2017年3月30日,本案原告和涉案目标公司的其他原股东撤回起诉并被新华区人民法院裁定准许。
目前,李某某以同样理由起诉到贵院并获受理。本案此前已由中院指定管辖,鉴于指定管辖的理由,贵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申请贵院将李某某诉被告崔某某股权转让一案移送至新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告崔某某在答辩期提交的证据,证实原告李某某等此前以同样的纠纷曾提起诉讼,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指定由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管辖。现涉案其他原告已在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就此纠纷再次提起诉讼,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原则。被告崔某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崔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秀竹
书记员: 崔娅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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