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徐某某
杨保廷
赵某
赵焕平(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
赵良玉
赵彦红
原告李某某,职工。
原告徐某某(明),职工。
委托代理人杨保廷。
被告赵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赵焕平,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良玉,职工。
被告赵彦红,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徐某某(明)与被告赵某、赵良玉、赵彦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徐某某(明)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徐某某(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徐某某(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6元,由原告李某某、徐某某(明)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徐某某(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徐某某(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6元,由原告李某某、徐某某(明)负担。
审判长:李艳敏
审判员:杨彦波
审判员:马丽平
书记员:杨书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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