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某某、徐某某与赵某、赵良玉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徐某某
杨保廷
赵某
赵焕平(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
赵良玉
赵彦红

原告李某某,职工。
原告徐某某(明),职工。
委托代理人杨保廷。
被告赵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赵焕平,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良玉,职工。
被告赵彦红,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徐某某(明)与被告赵某、赵良玉、赵彦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徐某某(明)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徐某某(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徐某某(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6元,由原告李某某、徐某某(明)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徐某某(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徐某某(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6元,由原告李某某、徐某某(明)负担。

审判长:李艳敏
审判员:杨彦波
审判员:马丽平

书记员:杨书亮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