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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汇洋(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郭金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洁,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一鼎,浙江天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汇洋(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定路XXX号A5库区集中辅助区三层318室。
  法定代表人:董力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楠楠,男。
  被告:郭金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汇洋(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次月10日,本院根据被告的申请依法追加郭金某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较为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顾玲玲

书记员:王  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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