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婧、张芳,河北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容城县。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因与被告李某某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主动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曹彦丰
书记员:赵泽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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