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明,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被告:宜昌海尔克斯厨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夷陵经济开发区鄢家河村五组215号。法定代表人:曹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曹某某、宜昌海尔克斯厨房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8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8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某撤诉。
审判员 张浴阳
书记员:陈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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