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粮食局纪检员,住哈尔滨市群力家园。
委托诉讼代理人:粟盛屏,黑龙江能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志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呼兰区胜利街四委三组。
法定代表人:崔凤志,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直,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事务所。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哈尔滨市志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志达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志达公司赔偿李某某停工留薪工资9,040.00元;支付一次性伤残赔偿金20,340.00元;3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2,600.00元;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8,080.00元;支付住院期间护理费8,591.90元;支付术后护理费8,591.90元;支付两次住院伙食补助费600.00元;支付交通费90.00元;两次法鉴费用3,030.00元等,合计81,263.80元。事实及理由2009年志达公司与李某某签订劳动合同,李某某做保安工作,并负责志达公司商场的物业工作。每月工资为2,260元(其中:物业补贴200元、午餐费100.00元),同时约定工资中包含志达公司应缴养老保险税金等。2014年11月8日,志达公司搞秋季展销活动,李某某在挂宣传条幅时,立梯横蹬断了,李某某被摔伤,经确诊为腰椎压缩性骨折。当天志达公司将李某某送入哈尔滨市第五医院手术治疗,2014年11月25日出院,住院治疗18天。2015年11月16日,李某某二次住院取钢钉手术,住院治疗12天。住院及出院恢复期间由其爱人和孩子护理。志达公司支付了李某某住院期间医药费及9个月工资和另给付1万元。2015年9月志达公司停发李某某工资。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哈尔滨市志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
二、被告哈尔滨市志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李某某停工留薪工资、一次性伤残赔偿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法鉴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40,000.00元(不包含已支付的工资和已支付的现金);
三、其他无争执。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李某某负担5元。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树生 审 判 员 由春荣 人民陪审员 何建辉
书记员:吴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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