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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李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任会香(河北四明律师事务所)
李克锋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任会香,河北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克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萍。
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克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刘育民

书记员:申闪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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