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建中,男,汉族,1977年11月22日生,住阜平县。
委托代理人:王印娟,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保定市朝阳北大街1399号北方建设大厦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796585701N。
负责人李继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红艳,该公司员工。
原告李建中诉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建中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建中负担。
审判员 徐志杰
书记员:李珅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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