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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刘某某、张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
贾俊清(河北贾俊清律师事务所)
张高倩(河北贾俊清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张某某
迟通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贾俊清,河北贾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高倩,河北贾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
被告张某某。
被告迟通。
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某、张某某、迟通为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长张会义、审判员邱无幽、审判员张克林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的委托代理人张高倩、被告迟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某、张某某经本院合法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某、迟通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后,原告依约将4万元借款打入被告刘某某的账户,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刘某某应按双方约定的期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和利息。被告刘某某只偿还了2014年9月30日前的利息,本金4万元和剩余利息至今没有偿还,属于违约,应当承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万元和剩余利息的民事责任。借款逾期后,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借款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但因双方约定的逾期利率为日万分之八,明显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的部分不予支持。该笔借款发生在被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被告张某某应与被告刘某某共同偿还借款。被告迟通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迟通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某某、张某某追偿。被告刘某某、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院依法缺席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第二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某、张某某偿还原告李某借款本金4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
被告刘某某、张某某自2014年10月1日起以所欠原告李某借款本金4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8‰向原告李某支付利息至2015年1月10日,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
被告刘某某、张某某自2015年1月11日起以所欠原告李某借款本金4万元为基数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向原告李某支付逾期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与上述第一项借款本金金额一并付清。
四、被告迟通对上述第一、二、三项本金、利息、逾期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迟通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某某、张某某追偿。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诉讼保全费520元,合计920元,由三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800元,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某、迟通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后,原告依约将4万元借款打入被告刘某某的账户,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刘某某应按双方约定的期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和利息。被告刘某某只偿还了2014年9月30日前的利息,本金4万元和剩余利息至今没有偿还,属于违约,应当承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万元和剩余利息的民事责任。借款逾期后,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借款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但因双方约定的逾期利率为日万分之八,明显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的部分不予支持。该笔借款发生在被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被告张某某应与被告刘某某共同偿还借款。被告迟通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迟通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某某、张某某追偿。被告刘某某、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院依法缺席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第二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某、张某某偿还原告李某借款本金4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
被告刘某某、张某某自2014年10月1日起以所欠原告李某借款本金4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8‰向原告李某支付利息至2015年1月10日,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
被告刘某某、张某某自2015年1月11日起以所欠原告李某借款本金4万元为基数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向原告李某支付逾期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与上述第一项借款本金金额一并付清。
四、被告迟通对上述第一、二、三项本金、利息、逾期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迟通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某某、张某某追偿。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诉讼保全费520元,合计920元,由三被告承担。

审判长:张会义
审判员:邱无幽
审判员:张克林

书记员:段蕴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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