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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郭林某等与曾某某、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沙洋县人,司机。
委托代理人:彭希文,湖北希文律师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沙洋县人,无业。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林某,男,1992年1月20日,汉族,湖北省沙洋县人,务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佳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沙洋县人,学生。
法定代理人: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沙洋县人,无业,系郭佳佳之母。
上列三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王义,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薛晶,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曾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郭林某、郭佳佳、原审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沙洋县人民法院(2013)鄂沙洋县沙民初字第000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曾某某于2013年11月2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曾某某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曾某某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判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380元,减半收取2690元,由上诉人曾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苏 华 审判员 肖 芄 审判员 李 伟

书记员:龙金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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