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
委托代理人:周永超,湖北群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宜昌恒信德龙商业开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开发区发展大道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杜莹莹,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李某某于2019年5月28日向宜昌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宜昌恒信德龙商业开发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720万元的限额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提供保函予以担保。2019年6月18日,宜昌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某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宜昌恒信德龙商业开发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720万元的限额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李某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黄冬仙
书记员: 肖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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