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小伟,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孔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唐某市路北区西山道13号。
负责人张建广。
委托代理人王媛媛,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孔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小伟,被告孔某某,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媛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2010年12月27日10时30分,被告孔某某驾驶冀B×××××号夏利车沿建设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中信银行前路段时与在人行横道上骑自行车由东向西正常正常行驶的原告李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受损、李某某受伤。经唐某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被告孔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冀B×××××号肇事车辆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二被告共计赔偿各项损失合计84122.25元。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口头辩称,一、对事故的发生及认定无异议;二、事故车冀B×××××号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对原告的合理损失如无拒赔情形,我方将依保险合同约定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承担;三、诉讼费、鉴定费、复印费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四、对原告其他诉请合理性问题在质证中发表意见。
被告孔某某口头辩称,同意保险公司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27日10时30分,被告孔某某驾驶冀B×××××号夏利车沿建设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中信银行前路段时与在人行横道上骑自行车由东向西正常行驶的原告李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受损、李某某受伤。经唐某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作出006225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孔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李某某无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到华北煤炭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于2011年1月19日出院,住院23天。诊断为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伴左尺骨茎突骨折,+挫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高血压3级2型糖尿病。2011年9月30日,唐某市法医鉴定中心作出唐某法鉴中心(2011)第0586号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书,认定原告李某某为拾级伤残,牙齿治疗费陆仟元整。经查,被告孔某某为冀B×××××号机动车车主,且该车辆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处投有交强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查明此次交通事故给原告李某某造成的损失有:医疗费21813.85元(15813.85元+牙齿治疗费6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60元(20元/天×23天)、误工费24857.67元(32306元/年÷12个月÷30天×277天)、护理费1533元(2000元/月÷30天×23天)、残疾赔偿金17889.3元(16263元/年×11年×10%)、交通费453.1元、复印费77元、鉴定费800元,合计67883.92元。其中包含被告孔某某垫付的医药费5000元。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交通事故认定书、伤残鉴定书、开支票据及其他书证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唐某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作出的006225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本院应予以确认。因此次交通事故致原告李某某拾级伤残,确实给其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认定为2000元为宜,对于因交通事故而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67883.92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合计69883.92元首先应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56733.07元,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应由被告孔某某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交通事故强制保险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李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合计56733.07元;
二、被告孔某某赔偿原告李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3150.85元(69883.92元-56733.07元),在和之前垫付的5000元折抵后,被告孔某某赔偿原告李某某8150.85元。
上述赔偿款,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629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负担430元,由被告孔某某负担19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杜芳
代理审判员 董立慧
代理审判员 顾根启
书记员: 马婧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