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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黑龙江省中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董秀文(黑龙江信义律师事务所)
黑龙江省中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徐洪仁

原告:李某某,住哈尔滨市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秀文,黑龙江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中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南头道街59号。
法定代表人:黄伟哲,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洪仁,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黑龙江省中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然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秀文、被告黑龙江省中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洪仁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达成的《联建房屋协议书》;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10万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利息,自2011年11月10日至此款还清之日止,月息按2%计算;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被告在阿城区开发建设丽都国际小区,原告于2009年12月26日与被告达成《联建房屋协议书》,双方约定被告将位于该小区的F栋2单元12层2号,建筑面积为108.81平方米,房屋总价款为313,373元的房屋一处出售给原告,原告在签订该协议书时交给被告10万元购房款。
被告承诺在2011年10月31日将房屋交付给原告使用,否则应在10日内退还出资方所付的所有出资款。
合同到期后,被告未将上述房屋交付给原告使用,原告因此事已经通知被告解除合同,要求被告退还出资款并承担违约责任,但被告至今未予给付。
被告中然公司辩称,当时原告买这个房子的时候是集体购买,是政府统一团购,当时没有按期交工,推了一年多,后期政府协调这个事情,每户被告都给了一些补偿款,按日万分之0.5计算,当时2013年12月21日开始进户,违约日是779天,按照这个计算违约金3,895元,百分之99都进户了,就原告没有进户,而且造成被告损失很大。
被告不同意原告诉请,不能退房。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于原告李某某提交的证据被告均认可是属实的,故本院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被告中然公司对其主张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联建房屋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协议条款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交付房屋,原告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要求被告解除协议并退还房款。
由于被告未按约定交付房屋,属违约行为,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占用原告出资款期间的利息损失。
利息损失应按约定交付房屋的时间延后10日起计算。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九十四条  第四款  、第一百零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黑龙江省中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联建房屋协议书》;
二、被告黑龙江省中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李某某购房款10万元;
三、被告黑龙江省中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给付原告李某某自2011年11月10日至履行完毕时止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诉讼费100元,简易程序收取50元,由被告黑龙江省中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联建房屋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协议条款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交付房屋,原告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要求被告解除协议并退还房款。
由于被告未按约定交付房屋,属违约行为,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占用原告出资款期间的利息损失。
利息损失应按约定交付房屋的时间延后10日起计算。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九十四条  第四款  、第一百零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黑龙江省中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联建房屋协议书》;
二、被告黑龙江省中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李某某购房款10万元;
三、被告黑龙江省中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给付原告李某某自2011年11月10日至履行完毕时止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诉讼费100元,简易程序收取50元,由被告黑龙江省中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祖洪涛

书记员:衣姗姗郭跃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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