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昌黎县,现住昌黎县。
委托代理人:刘柱,河北路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昌黎县。
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昌黎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吴素霞,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林,公司职员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赵某、赵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7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8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少华
书记员: 张永青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