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王敏(北京东元律师事务所)
阳某滨阳工贸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
王天军(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
张红(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敏,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某滨阳工贸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无棣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
负责人:李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天军,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红,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阳某滨阳工贸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李某某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阳某滨阳工贸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其他部分继续审理。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阳某滨阳工贸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其他部分继续审理。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阳某滨阳工贸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其他部分继续审理。
审判长:周延刚
书记员:徐雅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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