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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李高兴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潜江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高兴(系李某某之夫),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潜江市。
上列二再审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峰,湖北江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湖北省潜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从标,潜江市泽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再审申请人李某某、李高兴因与被申请人黄江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6)鄂96民终6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李某某、李高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九)项申请再审,请求依法再审并驳回黄江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是:(一)二审对本案不开庭审理属程序违法,剥夺了申请人的辩论权利。本案二审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二审不开庭审理,完全剥夺了申请人质证和辩论的权利。(二)二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黄江提交的证据,即胡某、李某的证言,不具备法定的证明力,不能证明黄江燃放的“六球一筒”高空礼花是从李某某、李高兴处购买,相反,李某某、李高兴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双方并没有发生买卖关系。
被申请人黄江答辩称,二审认定事实清楚,审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李某某、李高兴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李某某、李高兴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对其申请再审事由及理由,评析如下:
(一)关于本案二审不开庭审理是否违反法定程序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本案二审前,历经潜江市人民法院一审,本院发回重审,潜江市人民法院重审等多次审理程序,双方当事人在历次审理中对涉案证据、基本事实等均充分进行了举证、质证、辩论。二审时,双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亦未提出新的事实,二审据此决定不开庭审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李某某、李高兴的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与法律规定不符,依法不予支持。
(二)关于李某某、李高兴提出的二审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申请再审理由。李某某、李高兴称二审认定导致黄江受伤的“六球一筒”高空礼花是从李某某、李高兴处购买的证据不足。审查认为,针对黄江是否从李某某、李高兴处购买了涉案的“六球一筒”高空礼花,黄江提交了其个人陈述,及证人胡某、李某、孙某的证言予以证实;李某某、李高兴提交了个人陈述,以及一起打麻将的几位亲朋好友作为证人的证言来予以抗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根据该条规定,结合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二审认定黄江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大于李某某、李高兴提供证据的证明力,从而认定导致黄江受伤的“六球一筒”高空礼花,系黄江从李某某、李高兴处购买的基本事实,该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李某某、李高兴的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与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李某某、李高兴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九)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某某、李高兴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杨 移 审判员 王兴无 审判员 伍新明

书记员:龚佳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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