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张雪(河北碣阳律师事务所)
邵某某
张某某
原告李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雪,河北碣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某某,农民。
被告张某某,农民。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邵某某、张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曰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晓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邵某某、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二被告为养殖扇贝需要雇佣原告为其工作,原告为二被告提供劳务,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原告提供劳务后二被告应及时给付劳动报酬。原被告双方产生纠纷后,原告向被告索要劳动报酬,被告邵某某为原告出具了欠条,被告亦应依据欠条及时给付原告工钱。庭审中原被告双方虽未就2011年至2013年每年劳动报酬及每次支取的劳动报酬进行对账并达成一致意见,但被告邵某某于2013年11月为原告出具了欠条,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负担。二被告未能就原告给其造成损失提供证据予以支持,故本院对二被告关于原告给其造成损失而拒付劳动报酬的抗辩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第一百零六条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邵某某、张某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日内给付原告李某某劳动报酬7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0元,由被告邵某某、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曰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二被告为养殖扇贝需要雇佣原告为其工作,原告为二被告提供劳务,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原告提供劳务后二被告应及时给付劳动报酬。原被告双方产生纠纷后,原告向被告索要劳动报酬,被告邵某某为原告出具了欠条,被告亦应依据欠条及时给付原告工钱。庭审中原被告双方虽未就2011年至2013年每年劳动报酬及每次支取的劳动报酬进行对账并达成一致意见,但被告邵某某于2013年11月为原告出具了欠条,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负担。二被告未能就原告给其造成损失提供证据予以支持,故本院对二被告关于原告给其造成损失而拒付劳动报酬的抗辩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第一百零六条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邵某某、张某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日内给付原告李某某劳动报酬7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0元,由被告邵某某、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晓勇
书记员:李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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