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生于1973年8月13日,侗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宣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先军,上海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吴祥云,女,生于1976年4月8日,侗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宣恩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吴祥云同居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祥云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吴祥云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8元,减半收取2204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龙远莲
书记员: 温蕾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