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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达诉敬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
苑兰虎(河北网都律师事务所)
敬某
敬某某

原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苑兰虎,河北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敬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敬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恩
审判员:辛春梅
审判员:乔建磊

书记员:刘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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