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段玉某
王庆峰(黑龙江轩言律师事务所)
朱烨(黑龙江轩言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大庆石油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段玉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王庆峰、朱烨,黑龙江轩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段玉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庆高新商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某,被上诉人)段玉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庆峰、朱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承认借条系其本人书写并签字按印,但认为借款数额不真实,却没有相关证据证实其主张,故其上诉理由不充分。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综上,本院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80元由上诉人李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上诉人承认借条系其本人书写并签字按印,但认为借款数额不真实,却没有相关证据证实其主张,故其上诉理由不充分。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综上,本院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80元由上诉人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智源
审判员:陈丽
审判员:王鹏渤
书记员:张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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