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某某与段玉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大庆石油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闫晓峰,黑龙江司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段玉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再审申请人李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段玉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庆商终字第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李某某申请再审称:两审法院对申请人提交的录音证据没有认真进行审查,导致本案的认定事实严重错误。从录音中可以证明7万元借据是被申请人告诉申请人如何书写的,并且被申请人在借据的下方签字作为担保人,在本案中7万元借据的内容与录音中被申请人告诉如何书写的内容完全一致,且该证据下方担保人的签字部分在被申请人起诉时已经撕去。(卷宗中7万元的借据不是完整的一张纸,下方是撕去的)。通过录音和本案的两张借据证据,足以证实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没有民间借贷关系,借款的数额也不真实。综上,原审法院违背证据的采信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请求对本案提起再审。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段玉某持有申请人李某某亲笔书写的两张借条起诉,李某某辩称借条是其书写,但2万元的借条已还,7万元的借条不属实,应由李某某举证证明其主张。李某某虽然提交了录音证据,但该录音体现的是李某某从赵姓男子手中借款的事,仅凭该录音不足以证实录音中所陈述的借款就是本案中段玉某所主张的借款,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应由李某某承担。因此,李某某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再审申请人李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代勇全 审判员  由 艳 审判员  周铁峰

书记员:冯稳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