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庆生
岳某某
孙某某
张春魁
原告:李庆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黑龙江省铁力市。
原告:岳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黑龙江省庆安县。
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柏芝,黑龙江民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宁,黑龙江民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黑龙江省庆安县。
被告:张春魁(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黑龙江省庆安县。
原告李庆生、岳某某诉被告孙某某、张春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
原告李庆生、岳某某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某某、张春魁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庆生、岳某某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庆生、岳某某撤回对被告孙某某、张春魁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300.00元,减半收取计6650.00由原告李庆生、岳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庆生、岳某某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庆生、岳某某撤回对被告孙某某、张春魁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300.00元,减半收取计6650.00由原告李庆生、岳某某负担。
审判长:隋长玉
书记员:陈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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