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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李财、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桦川县。
被告李财,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桦川县。
被告朱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桦川县。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财、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立兵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6日、5月24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财第一次开庭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经开庭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李财在原告李某某处取得借款后,就应在借款到期后履行还款的义务,逾期不还属违约应承担责任。原告诉请的要求被告李财偿还本金5000元及利息2800元,应当予以支持。诉讼过程中,原告自动放弃对被告朱某某的诉讼请求,因诉讼过程中原告有处分自己诉讼请求的权利,且被告李财愿意单独承担该笔欠款,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内日偿还原告李某某借款本金5000元,利息2800元,本息合计7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与上款一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立兵

书记员:刘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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