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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宋宝某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易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志勇,河北侯美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宝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朝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宋宝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 崔铁庄
审判员 张晓静
代理审判员 刘学敏

书记员: 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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