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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刘伟(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原告李某某,男,生于1980年11月16日,汉族,湖北省宣恩县人,居民。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伟,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64年1月16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以被告张某某已经主动履行赔偿义务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以被告张某某已经主动履行赔偿义务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静

书记员: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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